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批准后,商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商务部备案
服务详情
Service Details服务内容 | 1-提供证照办理材料合规性咨询; 2-提交证照办理材料 3-提供所需办理证照 |
服务时间 | / |
所需资料 |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
交付资料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办理流程
Handing Procedures1.填写证照办理信息,确认材料
2.确认支付订单
3.申报相关审批机关
4.办理业务
5.交付资料
服务热线
Service Hotline如有疑问请拨打:025-86303030
服务优势
Service Advantage专业团队优势
10多年财务服务经验沉淀,拥有400多名会计人员,近百名中高级财务会计师、税务师
合作资源优势
与众多税务、审计、法律等事务所/组织机构长期合作
信息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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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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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
Service Process.提供一站式专业服务对接
.提供多终端服务进度展示
.定期客户回访